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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論范文
申論熱點:讓死刑遠離暴力文化
http://m.sykuotai.com       2011-08-31      來源:河北公務員網
【字體: 】 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

  在人權文化尚未扎根的中國,強調保護“殺人犯”的人權很容易引起公眾“義憤”。而法律人和知識分子群體本身也處于分裂狀態(tài),內部共識尚且不存,更談不上影響和轉變民意。

 

  死刑是人類社會自有政府以來最古老的刑罰之一。將生命、財產與自由視為三種“自然權利”的洛克也并不主張廢除死刑,他在《政府論》下篇第一章中說:“我認為政治權力就是為了確定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的權利,判處死刑和一切較輕處分的權利,以及使用這種共同體的力量來執(zhí)行這些法律和保衛(wèi)國家不受外來侵害的權利,而這一切都是為了公眾福祉”。死刑因此被視為終極制裁,也是國家權力的終極宣示。

 

  由于我們大多數(shù)人都是暴力犯罪的潛在受害人,而只有極少數(shù)人是暴力犯罪中的潛在加害人,因此,民主不是廢除死刑的充分條件,也不是必要條件。恰恰相反,德國學者安德魯·漢默爾在最近的一篇論文中指出,與歐洲各國相比,美國之所以沒有廢除死刑,是因為它的政治制度更為民主,民意馴服精英的力量更為強大。在歐洲諸國,廢除死刑的運動是“政治和知識精英對絕大多數(shù)公眾明確表達之情感的反叛”。

 

  盡管有少量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質疑死刑的威懾作用,但報應與威懾作為死刑的預期效果,并未受到法律界人士的廣泛質疑。因此,廢除死刑運動的主要理論基礎,一直是生命權和人格尊嚴等“普世人權”。在人權文化尚未扎根的中國,強調保護“殺人犯”的人權很容易引起公眾“義憤”。而法律人和知識分子群體本身也處于分裂狀態(tài),內部共識尚且不存,更談不上影響和轉變民意。

 

  政治哲學家列奧·施特勞斯嘗言,民主化有兩種途徑:一是以高就低,令知識精英俯就民意;二是通過教育提升民智,最終在更高的文化水平上建設民主社會。前者立等可成,但不利于社會進步;后者耗時費力,卻有助于社會發(fā)展和文化進步。

 

  在中國,1949年以來對專家和知識分子的改造,雖尚未導致第一種類型的民主化,但卻已極大抑制了第二種可能性。盡管人們的實際生活狀況極不平等,但“平等觀念”早已深入人心。專家和學者一旦不能順從民意,便會遭致民眾的唾罵,法官也不能幸免。

 

  法治歸根究底是一種專家之治。在法治社會中,民意要上升為法律,必須通過制度化、程序化的選舉和立法過程。正如洛克在《政府論》下篇中所言,立法機關或最高權力機關不能以臨時的專斷命令的方式來進行統(tǒng)治,而必須頒布長期有效的法律。這些法律必須由受過法律專業(yè)訓練的、受尊敬的法官來負責闡釋和適用。唯有如此,人民的權利和自由方能得到保障。

 

  美國學者把圍繞死刑問題展開的爭論叫做“文化戰(zhàn)爭”,因為其中“敵我”陣線分明,互相抨擊毫不留情。這種戰(zhàn)爭在中國也存在,只是支持死刑一方明顯占壓倒性優(yōu)勢。立法應當體現(xiàn)民意,所以刑法中保留死刑是沒有問題的。

 

  不過,死刑的立法保留與司法慎用之間并無矛盾。根據(jù)最高法院頒布的《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》(2007)和《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》(2010),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,要“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”,對于具有法定從輕、減輕情節(jié)的,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,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(zhí)行,而自首就屬于法定從輕情節(jié)。

 

  在這種背景下,如果法院能夠在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獨立審判并作出判決,藥家鑫不一定會判處死刑立即執(zhí)行。已經終審判決的云南李昌奎案證明了這種可能性。

 

  但是,由于中國司法機構缺乏權威和獨立性,很難抗拒“民意”的直接影響。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在2010年11月視察珠海法院時,曾經提出關于判不判死刑的三個依據(jù):“一是要以法律的規(guī)定為依據(jù);二是要以治安總體狀況為依據(jù);三是要以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(jù)”。有趣的是,在審理藥家鑫的過程中,西安市中級法院在2011年4月14日庭審前向500位以大學生為多數(shù)的旁聽者發(fā)放了調查問卷,試圖進行一場法院控制下的“民意”試驗。面對法庭外殺聲震天的洶涌民意,這場試驗順理成章地失敗了,并且被公眾認為是“幕后有黑手”的證明。

 

  由于民意是流動、易變和情緒化的,所以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兩方,都可能竭盡所能去影響乃至“制造”輿論。在圍繞著藥家鑫案展開的“文化戰(zhàn)爭”中,被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顯,利用公眾的仇富和仇特權心理,通過微博等渠道夸大藥家的軍隊背景、住房面積以及財富。這無疑在很大程度上激化了“圍觀群眾”的憤怒和對司法公正的質疑。

 

  誠如張顯本人所言,這些信息大多是從別處轉載來的,但將此類信息匯聚到一起,無疑會增強它們的煽動效果;而他作為訴訟參與人的身份,也使以他的名義發(fā)布的信息得到更多的關注和信賴。

 

  說某人有權、有錢或有背景,在一般情況下并不構成對此人名譽的損害。但在藥家鑫案的審理過程之中,這類信息和相關的評論,卻明顯是在譴責藥家鑫的父母試圖干擾司法公正。藥家鑫已經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,他的家人不應再為此承受額外的名譽和隱私損失。

 

  針對藥家鑫案,朱蘇力教授曾經建議,對于身為獨身子女的被告,司法機關應吸收中國古代“存留養(yǎng)親”制度中的人性化因素,并秉承“罪責自負”的原則,判處死緩,以免令被告人的父母受到“株連”。這種人道主義的理想化建議雖未得到司法機關的采納,但其中包含的文明、理性因素卻值得我們重視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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