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
法律常識:法人(5)
http://m.sykuotai.com 2012-11-05 來源:河北公務員考試網(wǎng)
9.成立、設立、變更、清算與終止
(1)成立與設立:設立中的法人
設立活動+設立登記(生效要件)=法人成立(同時獲得營業(yè)資格和法人資格)
在完成設立登記之前,任何人不得以企業(yè)法人的名義從事營業(yè)活動
設立中法人的營業(yè)行為無效,各個設立人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(視為合伙關系)
法人成立后,成立前的設立行為的責任由法人承受(同一體說);
法人如果沒有成立,設立失敗,則設立行為還由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
由于設立人的過錯導致?lián)p失,成立后的法人可以要求設立人賠償
(2)變更、分立與合并:
法定代表人的變更:變更決定(已經(jīng)生效)+登記(對抗要件)=對抗第三人
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登記,但只是對抗要件,而非生效要件
分立的種類
?、貯→A、B;(派生分立)
?、贏→B、C;(新設分立)
合并的種類
①A、B→A(兼并、吸收合并);
②A、B→C(新設合并);
分立與合并導致解散的,不需要清算,因為債權(quán)債務有人承擔
?。?)終止與注銷:清算法人與清算組織
終止事由出現(xiàn)+清算(必經(jīng)程序)+注銷登記(生效要件)=法人終止
假如解散了、撤消了,在清算階段,沒有辦注銷登記,營業(yè)資格喪失,但法人資格仍存在。作為清算法人可以進行為了清算的處分活動,但不能繼續(xù)營業(yè)(營業(yè)資格與法人資格的分離制度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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